举..报人:许展军,男,1962年10月26日生;驻址,山东省平度市蓼兰镇许家村;电话:13306427126。 
 
  被举..报单位①: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被举..报人②:邵卫军,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执法大队中队长。 
 
  举..报事项: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以下简称平度分局)对“青岛北博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北博塬公司)非法填埋危险废物及工业固体废物案”调查不作为、结论错误,涉嫌失职渎职、包庇犯罪,要求上级机关依法纠正并追责。 
 
  一、举..报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5年7月份向平度分局实名举..报北博塬公司在平度市蓼兰镇大彭家村南本人厂房(以上简称"涉..案厂房″)内及周边非法填埋危险废物(含石棉废物HW36、含氯乙烯塑料下角料等)及工业固体废物,并提交以下关键证据: 
 
  ①现场物证:厂区填埋区域地表渗出灰白色纤维状物质(与石棉特征一致)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现在已勘查并提取相关照片; 
 
  ②清理、运输证据:公..安机关2022年7月至11月份清退北博塬公司时拍摄的数十车固体废料运输照片、视频(证明非法填埋及转移填埋行为); 
 
  ③生产关联性证据:填埋物与北博塬公司建材生产及废旧滴灌管加工业务直接对应; 
 
  ④程序违法证据: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许可,擅自填埋处理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及工业固体废物。 
 
  平度分局2025年8月15日受理本案,于10月16日做出书面告知“未发现私自填埋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及工业固体废物”,该结论与现场事实严重不符。平度分局存在以下严重失职渎职等行为: 
 
  ①调查不实:未充分核查现场填埋物和跟踪追查拉走的数十车固体废物及第三方鉴别,仅凭公..安机关清退时的清理、运输照片、视频记录来直观认定其填埋、堆放、拉走的固体废物无危险石棉纤维,无任何法律依据。同时未依法追查拉走的数十车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及工业固体废物的去向; 
 
  ②程序违规:未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八十条及《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要求,对污染现场采样检测、鉴别并追溯固体废物来源; 
 
  ③涉嫌包庇:对明显存在的危险废物填埋行为未依法追责,造成环境污染扩散及公共健康风险。 
 
  ④接受涉..案厂房移交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与追责:平度分局处理意见告知书重点强调并载明北博塬公司在公..安机关清退时清理拉走过工业固体废物及购买的含有石棉纤维等有害物质的成品建材加工下角料,且清理不彻底仍有部分填埋、堆放在涉..案厂房内,2025年7月本人举..报后北博塬公司通过律师出面要求再次清理被本人拒绝(违法事实己发生,仅仅清理能消出环境污染与代替追责吗?接受涉..案厂房后发现有违法填埋的固体废物及清退拉走的数十车固体废物再次私自违法填埋,举..报不可以吗?)。平度分局处理意见告知书明确载明,因本人已接受涉..案厂房,才未发现北博塬公司私自处置含有石棉纤维的危险废物及非法掩埋固体废物的行为,北博塬公司违法行为与我接受涉..案厂房无任何关联,其结论无任何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与诉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北博塬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八十条:禁止无证处置危险废物; 
 
  《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公民有权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并要求依法处理。 
 
  举..报诉求: 
 
  ①重新调查:对涉..案厂房及周边填埋区域进行全覆盖采样检测、鉴别,明确污染物性质及污染范围; 
 
  ②追责履职:责令北博塬公司清理填埋物并修复环境,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③问责失职:对平度分局执法大队中队长邵卫军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 
 
  三、证据材料清单 
 
  ①北博塬公司填埋区域现场照片(含渗出物特写); 
 
  ②公..安机关清退时运输固体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的照片; 
 
  ③本人向平度公局提交的举..报信及受理回执; 
 
  ④平度分局告知处理意见书。 
 
  四、请求上级部门介入: 
 
  ①对平度分局的调查结论进行复核,督促其依法履职; 
 
  ②对北博塬公司污染环境行为立案侦查,严惩环境犯..罪; 
 
  ③公开处理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五、举..报人承诺: 
 
  对所述事实及证据真实性负责,愿配合调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致 
 
  举..报人:许展军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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